近日,中共*印发了《中国共产**务公开条例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并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。
通知强调,推进*务公开,是贯彻落实*的十九大精神,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*,提高*的执*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举措。这既是我们*“四个自信”的重要体现,也是增强全*“四个意识”的重要途径,对于发展*内民主,加强*内监督,充分调动全*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,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*治建设,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形成最大的同心圆和凝聚力,更好贯彻落实*的理论和路线方针*策,具有重要意义。《条例》的制定出台,为做好*务公开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,标志着*务公开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轨道。
通知要求,各级*组织要以*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牢牢把握*务公开基本原则,把*务公开放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、推进*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践中谋划和推进,把坚持和完善*的领导要求贯彻到*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。要认真抓好《条例》的学习培训,使广大*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《条例》的基本精神、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。各级*委(*组)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专题学习,*校、干部学院、行*学院要将《条例》纳入培训课程。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,制定好《条例》的实施方案,编制*务公开目录,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。要加强对*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,建立由*委领导同志负责、办公厅(室)牵头、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,加强*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,确保*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。
《中国共产**务公开条例(试行)》全文如下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*的十九大精神,推动全面从严治*向纵深发展,加强和规范*务公开工作,发展*内民主,强化*内监督,使广大*员更好了解和参与*内事务,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*的理论和路线方针*策,提高*的执*能力和领导水平,根据《中国共产*章程》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*务公开,是指*的组织将其实施*的领导活动、加强*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,按规定在*内或者向*外公开。
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*的*组织、地方组织、基层组织,*的纪律检查机关、工作机关以及其他*的组织。
第四条 *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坚持正确方向。坚持维护以*同志为核心的**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,认真贯彻落实*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把*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,把坚持和完善*的领导要求贯彻到*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。
(二)坚持发扬民主。保障*员民主权利,落实*员知情权、参与权、选举权、监督权,更好调动全*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,及时回应*员和群众关切,以公开促落实、促监督、促改进。
(三)坚持积极稳妥。注重*务公开与*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,统筹各层级、各领域*务公开工作,一般先*内后*外,分类实施,务求实效。
(四)坚持依规依法。尊崇*章,依规治*,依法办事,科学规范*务公开的内容、范围、程序和方式,增强严肃性、公信度,不断提升*务公开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水平。
第五条 建立健全**统一领导,地方*委分级负责,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*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。
*办公厅承担***务公开的具体工作,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个*务公开工作。地方*委办公厅(室)承担本级*委*务公开的具体工作,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*务公开工作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*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。
第六条 *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,建立健全*务公开的保密审查、风险评估、信息发布、*策解读、舆论引导、舆情分析、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。
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
第七条 *的组织贯彻落实*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情况,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,落实全面从严治*责任、加强*的建设情况,以及*的组织职能、机构等情况,除涉及*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,一般应当公开。
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,让人民监督权力,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。
*务公开不得危及*治安全特别是*权安全、制度安全,以及经济安全、军事安全、文化安全、社会安全、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。
第八条 *的组织应当根据*务与*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:
(一)领导经济社会发展、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*务,向社会公开;
(二)涉及*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*员义务权利,需要全体*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*务,在全*公开;
(三)各地区、各部门、各单位的*务,在本地区、本部门、本单位公开;
(四)涉及特定*的组织、*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*务,对特定*的组织、*员和群众公开。
第九条 *的*组织公开*的理论和路线方针*策,管*治*、治国理*重大决策部署,*总*有关重要讲话、重要指示,**重要会议、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,*的*委员会、**治局、**治局常务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等情况。
第十条 *的地方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:
(一)学习贯彻**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,坚决维护以*同志为核心的**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;
(二)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、重大改革事项、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,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;
(三)履行全面从严治*主体责任,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,严肃*内*治生活,全面负责本地区*的建设情况;
(四)本地区*的重要会议、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;
(五)*的地方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情况;
(六)其他应当公开的*务。
第十一条 *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:
(一)学习贯彻**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,坚决维护以*同志为核心的**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;
(二)任期工作目标、阶段性工作部署、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;
(三)加强思想*治工作、开展*内学习教育、组织*员教育培训、执行“三会一课”制度等情况;
(四)换届选举、*组织设立、发展*员、民主评议、召开组织生活会、保障*员权利、*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*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;
(五)防止和纠正“四风”现象,联系服务*员和群众情况;
(六)落实管*治**治责任,加强*风廉*建设,对*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;
(七)其他应当公开的*务。
第十二条 *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:
(一)学习贯彻**大*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,坚决维护以*同志为核心的**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,贯彻落实本级*委、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;
(二)开展纪律教育、加强纪律建设,维护*章*规*纪情况;
(三)查处违反*八项规定精神,发生在群众身边、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;
(四)对*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、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*籍处分情况;
(五)对*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;
(六)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;
(七)其他应当公开的*务。
第十三条 *的工作机关、*委派出机关、*委直属事业单位和*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,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。
*的工作机关和*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*委决策部署、开展*的工作情况。
*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*委领导本地区、本领域、本行业、本系统*的工作情况。
*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*建工作责任制情况。
第十四条 *的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*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*务公开目录,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。*务公开目录应当报*的上一级组织备案,并按照规定在*内或者向社会公开。
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*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*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。
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
第十五条 凡列入*务公开目录的事项,有关*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:
(一)提出。*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*务公开方案,拟订公开的内容、范围、时间、方式等。
(二)审核。*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,并从必要性、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。
(三)审批。*的组织依照职权对*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,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。
(四)实施。*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*务公开。
第十六条 *的组织应当根据*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,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。
在*内公开的,一般采取召开会议、制发文件、编发简报、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。向社会公开的,一般采取发布公报、召开新闻发布会、接受采访,在报刊、广播、电视、互联网、新媒体、公开栏发布等方式,优先使用*报*刊、电台电视台、重点新闻网站等*的媒体进行发布。
*的*纪律检查机关、**有关工作机关,县级以上地方*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、地方*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*委新闻发言人制度,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,及时准确发布重要*务信息。
第十七条 *务公开可以与*务公开、厂务公开、村(居)务公开、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,应当统筹使用。
有条件的*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*务信息公开平台。
第十八条 注重*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,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,应当及时报告。发现有不真实、不完整、不准确的信息,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。
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*员旁听*委会议、*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*委会议、*内情况通报反映、*内事务咨询、重大决策征求意见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,发展和用好*务公开新形式,不断拓展*员和群众参与*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。
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
第二十条 *的组织应当将*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*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。
第二十一条 *的组织应当将*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**治责任的重要内容,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。
*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*员和群众通报*务公开情况,并纳入*员民主评议范围,主动听取群众意见。
第二十二条 *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*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,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,专项督查可以与*风廉*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、*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。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。
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,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*的组织、*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*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,制定有关*务公开规定。
第二十五条 *纪律检查委员会、*各部门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。
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*办公厅会同*组织部解释。
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。